(2017)津010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章牷与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牷,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596号原告:章牷,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杰,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一,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峰,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牷与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章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章牷支付已故员工章元沼住房补贴的八分之一12394.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章元沼1934年出生,系被告单位退休教师,于2006年5月13日去世。章元沼与原告朱雅贞于196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章牷、章蒨、章牧,后因感情完全破裂于2000年9月6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2013年被告启动向无房或未达标的去世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章元沼退休之前应享受住房补贴99157.08元。因住房补贴系章元沼和朱雅贞婚姻存续期间应得利益,故此项补贴系章元沼和朱雅贞夫妻共同财产,朱雅贞与章元沼离婚应分得一半49578.54元。另一半系章元沼遗产,章元沼生前并未留有遗嘱,章元沼的儿子章牷依法享有继承权,应继承12394.64元。原告多次向二十一中申请办理领取章元沼住房补贴事宜,二十一中均不予办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院于2017年5月17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认可章元沼系被告的事业编制人员,双方应为人事关系。现原告作为章元沼的儿子,向被告主张住房补贴,亦属于基于人事关系产生的争议,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不妥,应调整为人事争议。根据相关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不符合上述争议的受案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