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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680号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0177A(1-1)。法定代表人:蒯爱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丙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邹梦,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挨骂914420005554932944。法定代表人:苏德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晓琦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