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保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雅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保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雅,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雅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冻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陈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雅要求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强的存款21757.43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