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春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春杰,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春杰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罚款200000元,已履行5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