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玉贵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贵,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639号原告:唐玉贵,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521150803351Q。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玉贵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跃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玉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1695.38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8日,被告将其承建的当涂县人民医院病房楼、门诊楼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普铝隔栅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施工。宏天公司与被告签订《当涂县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百叶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百叶制造安装,总面积9468.98㎡,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工程验收合格,自宏天公司申报结算至审计结束后,15日内建设单位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同日,宏天公司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宏天公司需向被告支付的总包服务管理费为556426.46元。合同签订后,宏天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宏天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申报结算并递交结算书,被告虽确认原告的工程量,但时至今日却拖欠261695.38元工程款未付。现宏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原告,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遭拒,以致成诉。太平建安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债权转让纠纷,原告不是以实际施工人而是债权的受让人的身份取得的诉权。根据法律规定,该请求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是债权的真实及准确性。2、依法送达。案涉的送达确实已经产生,但是我方在回函中明确否定了债权的存在。故,必须审核债权的真实及准确性。宏天公司跟太平建安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被告方认为确实存在债权债务,但不是债权转让人宏天公司享有被告的债权,而是宏天公司欠太平建安公司钱款。我方保留诉权,等最终的审计结果。结合当涂人民医院支付的工程款,另行起诉债权转让人宏天公司。宏天公司不享有债权的理由如下:1、案涉工程的最终审计报告还未出来。目前只有初审的结果。故,是否存在债务存有疑问。2、就初审结果看,宏天公司涉案工程的审计造价为4328146.12元,根据人民医院支付款项看,目前统计的数字为4520500元。两项相比,已经超付。故,被告方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庭审中,唐玉贵提交了五组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债权转让告知函一份及快递单一份,证明:1、原告的主体适格。2、证明债权转让告知函已经送达给被告的事实;二、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三、当涂县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百叶制作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宏天公司跟被告之间分包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及支付方式;四、宏天公司报给太平建安公司的工程结算书二份(门诊楼及住院综合楼),证明宏天公司完成的承包工程总价款;五、太平建安公司就该工程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二份(该2份结算书是根据宏天公司报送的结算书制作的),证明被告太平建安公司是认可宏天公司完成的工程总量及价款,且将该工程总量及价款报送人民医院审核后,报送政府部门审计的事实。太平建安公司对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无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证据材料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由宏天公司申报结算至审计结束,因此工程款的支付受该条款的约束。对第四组、第五组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宏天公司报结算,被告也向县人民医院报结算。层层申报,是审计的流程,不代表被告方认可宏天公司的决算数额,否则就不存在审计的说法。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3月28日,太平建安公司与宏天公司签订《当涂县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百叶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百叶制造安装,总面积9468.98㎡。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工程验收合格,自宏天公司申报结算至审计结束后,15日内建设单位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工程已于2013年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宏天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太平建安公司申报结算并递交结算书。太平建安公司依据宏天公司申报的材料,也向建设单位当涂县人民医院递交了工程结算书。由于该项工程为政府所建,当涂县人民医院将结算材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但至今无审计结果。2017年2月20日,宏天公司向太平建安公司邮寄了一份债权转让告知函,将涉案工程余款265000元转让给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唐玉贵。太平建安公司随即提出异议,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涉案的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大楼系民生工程,为当涂县政府全额投资所建。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需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据此推断出:太平建安公司与宏天公司合同中关于审计的约定,应理解为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涉案工程尚未审计结束,故对太平建安公司关于唐玉贵所提交证据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认可。唐玉贵从宏天公司转受的债权,依法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玉贵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8元,由原告唐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