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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自伟申请执行张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自伟,张现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85号申请执行人:郭自伟,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现增,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郭自伟申请执行张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