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李宝军、张红春、祁雪丰、祖述玲、李桂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6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李宝军,男性;张红春,女性;祁雪丰,男性;祖述玲,男性;李桂双,女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李宝军、张红春、祁雪丰、祖述玲、李桂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中介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谢学平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