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包永亮与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永亮,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682号原告:包永亮,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人民路北侧.顺兴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珊,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永亮诉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包永亮负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