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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世银、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银,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812号申请人:孙世银,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柏林,执行董事长。申请人孙世银与被申请人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3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世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太敏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陈世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