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善存与张聪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存,张聪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820号原告:刘善存,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明,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聪聪,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5楼。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茂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帆,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存诉被告张聪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善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善存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