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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环球、蒋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环球,蒋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5364号申请执行人:吴环球,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金华市丹南街12号武警公寓1-1-602。被执行人:蒋秋芬,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吴环球与被执行人蒋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3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蒋秋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的安置房现未分配到位,暂无法查封处置,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5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