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行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玉之、梁美芝等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之,梁美芝,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行初436号原告梁玉之,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原告梁美芝,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古,南宁市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址:南宁市鲁班路1-51号金水湾花园南区28栋。法定代表人杨建防,该局局长。原告梁玉之、梁美芝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政府拆除二原告座落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忠良村3队房屋的厨房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因二原告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二原告同意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认为,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的第一审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宁 静审判员 黄影颖审判员 戴声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峤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