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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段春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段春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25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春峰,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5503565U。负责人:郑雪松,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南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811412279U。负责人:陆晓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段春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占禄审判员  孙满强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