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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有宽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宽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刑初73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有宽,男,1969年6月17日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福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有宽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邵阳、被告人刘有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初,被告人刘有宽听说竹江乡洋口村的稻田里有野猪吃稻谷,便在9月7日来到洋口村背田组一个叫“荒田”的地方查看,发现确实有野猪活动的痕迹。9月8日19时许,刘有宽携带一个升压器、三个蓄电池、二捆铁丝、数根橡胶棍等工具搭乘朋友彭某的小轿车来到“荒田”的稻田边,用蓄电池和升压器相连接通电源,升压器连接铁丝延伸至两坵稻田边,在稻田四周围成一个圈,形成一个电网,总长度约200米。21时许,刘有宽打开升压器放电升压,升压后的高压电输送到电网上,刘有宽和彭某在现场守候。22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刘有宽关掉电源,并当场收缴升压器、蓄电池等工具。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刘有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刘有宽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说明、相关照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刘有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有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