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边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447号原告边某,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雷某,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原告边某诉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雷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雷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雷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