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孝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漳,男,1995年5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孝漳及其辩护人黄立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孝漳在无任何经营资质,在明知曲某多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龙的传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每版7-15元不等的价格购入无生产批号、无文字说明的曲某多片剂予以贩卖。同年10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孝漳在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社区木桥街114号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3版曲某多片剂(净重2.13克)贩卖给黄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陈孝漳身上查获曲某多片剂22版(净重15.62克)。同日,民警在被告人陈孝漳龙港镇木桥街112号家中查获曲某多片剂77版(净重54.67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曲某多片剂均含曲某多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二只、曲某多片剂,证人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某,4、毒品称量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漳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孝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孝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孝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二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二只、铁盒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