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红艳与赵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艳,赵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746号原告:宋红艳,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赵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艳与被告赵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宋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