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明慧与葛光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慧,葛光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40号原告:姜明慧,女,,户籍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望奎县。被告:葛光锐,男,龙江网络望奎分公司职工,现住望奎县。原告姜明慧与被告葛光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姜明慧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葛光锐拒不接听法院电话传唤,无故不上班,离家外出,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明慧负担。审判员 艾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关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