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荣钊与广东省东莞市宏伟水上港澳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钊,广东省东莞市宏伟水上港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71号原告:李荣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宏伟水上港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沿江路8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黄旭辉。原告李荣钊与被告东莞市宏伟水上港澳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荣钊负担。审 判 长 张科雄审 判 员 付俊洋审 判 员 罗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白厦广书 记 员 张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