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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渭证民字第807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渭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于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的申请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待分配;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公证处(2016)渭证民字第807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渭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发现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