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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30号原告:张文学,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新(原告张文学妻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刘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占,男,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原告张文学与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文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学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学负担。审 判 长  刘欣欣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