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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樊宁与李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宁,李美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30号原告:樊宁,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李美霖,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樊宁与被告李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樊宁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樊宁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