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忠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44号人:张忠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杨秀宾,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鲍明香,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秀宾之妻。张忠力张忠力申请执行杨秀宾、鲍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秀宾、鲍明香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已保全),现因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鲍明香所买该套房产的购房合同,所以现不宜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已执行到���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