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菜荣与宋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菜荣,宋小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民初622号原告:唐菜荣。被告:宋小兵。原告唐菜荣与被告宋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菜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小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菜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介绍XX县移民小学工地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的中介费10,000元;2、被告还清原告水电班工资10,800元及利息1,512元(7个月);3、被告承担每次来回的误工费及车旅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原告的介绍于2016年元月承包了XX县移民小学工地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前被告答应承包后给原告10,000元的中介费。工程开工后,原告在被告手下做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结算时,被告没有付清工程款,于是写下欠条,欠条上有被告签字作为依据,也没给付口头承诺的10,000元的中介费。被告承诺2016年12月底还清所欠工程款工资。原告在之后的收款过程中,被告时常不接电话,偶尔接电话也是以种种借口推责,上门找人也找不到,原告无奈之下,在2017年元月23号找到总包工头唐进,唐进称工程款已经结清给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唐菜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宋小兵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至2016年9月6日被告宋小兵尚欠原告唐菜荣工资款10,800元,唐进于2017年元月23日对该欠款情况作了证明。被告宋小兵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宋小兵未到庭,对原告唐菜荣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2015年5月开始,原告唐菜荣在被告宋小兵承包的工地上做工。2016年1月,被告宋小兵承包了XX县移民小学工地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原告在被告工地食堂做工,工资为每月3,000元,但被告每个月均未足额给原告发放工资,至2016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0,8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宋小兵欠唐菜荣水电班工资壹万零捌佰元井(整)(10800井(整))。2016、9、6、宋小兵”,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便向该工程总包工头唐进催讨工资,唐进于2017年1月23日在宋小兵出具的欠条上写了“情况属实唐进2017、元、23”。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小兵应当向原告唐菜荣支付工资。在本案中,被告宋小兵经与原告唐菜荣协商一致,原告唐菜荣为被告宋小兵做工,并领取劳动报酬。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资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宋小兵拖欠原告工资不付,从而酿成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约定支付期限,但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的起始日为原告起诉日,利率为年利率6%。原告提出被告应该支付承诺的10,000元中介费及承担原告多次催讨工资的误工费及车旅费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小兵支付原告唐菜荣工资10,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菜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原告唐菜荣负担78.5元,被告宋小兵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凯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