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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育权与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权,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李育权,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育权与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按本院(2016)湘072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