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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文通与霍湛、李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通,霍湛,李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678号原告郝文通,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被告霍湛,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生。被告李仑,男,汉族,1990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通与被告霍湛、李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文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郝文通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