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文通与霍湛、李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通,霍湛,李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678号原告郝文通,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被告霍湛,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生。被告李仑,男,汉族,1990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通与被告霍湛、李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文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郝文通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