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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人民厂路口。法定代表人:徐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坡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乾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款58万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220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82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厂房、土地均在银行设定有抵押贷款,本案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部份使用过的阴阳极板,但目前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执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