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相振满、王立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相振满,王立勋,陈海峰,丁明斌,李业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相振满,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朝鲜族,初中文化,原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郭家庄子村支部书记,住日照市东港区。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金滨,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勋,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建刚,山东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屈振红,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明斌,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大专文化,原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西林子头村支部书记,住日照市东港区。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熊伟,山东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业滨,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日照市岚山区。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姚永亮,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永美,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相振满、王立勋、陈海峰、丁明斌、李业滨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鲁11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相振满、王立勋、陈海峰、丁明斌、李业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期限依法从审限中扣除。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因上诉人丁明斌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佳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胡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佟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