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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西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退赔损失集资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西霞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16号罪犯李西霞,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和静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西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退赔损失(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退赔损失,扣押财产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将罪犯李西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西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西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