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与包七郎银行卡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包七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财保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显慧,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包七郎,男,60岁,蒙古族,科右中旗吐列毛都小学退休教师,住呼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与被申请人包七郎因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七郎在科右中旗住房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包七郎在科右中旗住房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