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3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全兴石材厂、桂联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全兴石材厂,桂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全兴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柏镇袁桂村,组织机构代码66792649-3。被执行人:桂联明,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联明在中国银行潜山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