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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月、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谭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女,生于1977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晓东,男,生于1984年4月2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月与被执行人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月借款本金110000元。定于2017年3月24日前偿还60000元,在2017年10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如逾期偿还,则由被执行人谭晓东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晓东在巴东县山城商贸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谭晓东在巴东县山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4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