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月、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谭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女,生于1977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晓东,男,生于1984年4月2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月与被执行人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月借款本金110000元。定于2017年3月24日前偿还60000元,在2017年10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如逾期偿还,则由被执行人谭晓东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晓东在巴东县山城商贸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谭晓东在巴东县山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4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