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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欧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欧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330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48号白朗峰花园6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7158631-3。主要负责人:何小军,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兰,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该司员工。被告:欧佳,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欧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敏陈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