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2号原告: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185号。负责人:郑思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红,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06段。法定代表人: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8.00元退回原告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