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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四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福,王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411号自诉人冯德福,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王四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冯德福以被告人王四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德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四明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明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冯德福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德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申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