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文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89号公诉��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文静,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文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邹文静驾驶载湘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学生12人及老师1人从事校车业务,当车行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官坪居委会渡槽路段时,被张家界市交警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车共载人员14名,超过核定载人人数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文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文静驾驶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邹文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文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文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美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究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