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与被告唐霖霖、唐贤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1533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黄毅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灿,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 告 唐霖霖,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唐贤汉,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诉 讼 请 求 1.被告唐霖霖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103301.09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2.原告有权就被告唐贤汉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霖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03301.09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有权以被告唐贤汉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416.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