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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曹玉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曹玉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737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57343763(1-1)。法定代表人:王国清,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玉簪,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梅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