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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明兴与绍兴市敬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兴,绍兴市敬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0号原告方明兴,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萍、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敬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勾乘路以北(森海豪庭大酒店)A-5。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兴与被告绍兴市敬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明兴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