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继光、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光,辛玉梅,张吉东,XX飞,栖霞庆丰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宇宏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光,男,1983年1月3日生,栖霞市。被执行人辛玉梅,女,1971年12月30日生,栖霞市唐家泊镇烟台宇宏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吉东,男,1968年11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飞,男,1981年7月24日生,栖霞市枣行汽车修理厂院内。被执行人栖霞庆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宇宏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光与上述五被执行人(2015)栖杨民初字第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在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