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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刘秀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刘秀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36号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北环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郑炳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庚,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秀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撤诉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