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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喜全与杨会可、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全,杨会可,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478号原告:王喜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3日,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会可,男,成年,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庞丽,女,成年,住河南省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全与被告杨会可、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全于2017年6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喜全负担。审判员  彭中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