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葛跃庭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葛跃庭,游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葛跃庭,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游丽娟,女,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葛跃庭、游丽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我院向有关单位进行查询,于2017年6月14日扣划4999.84元剩余51000.16元,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