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安福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亚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亚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778号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贵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亚莉,女,汉族。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亚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由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