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谈陵乡等行政非诉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493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伟、谈陵乡: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蔡伟、谈陵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蔡伟、谈陵乡缴纳社会抚养费2294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