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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成云与苏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云,苏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18号原告:谢成云,男。被告:苏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云与被告苏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谢成云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