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周某,汪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89号之一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70号。法定代表人:叶学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泰兴市曲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汪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周某、汪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徐 平人民审判员 李 兆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