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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王建民、王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王建民,王建清,高思强,李成春,栾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2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建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思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成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栾福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被告王建民、王建清、高思强、李成春、栾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