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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驳回赵万平的支付令申请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377号异议人:赵万平,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刘家支行与被申请人赵万平借款合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6日发出(2017)吉0122民督37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万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赵万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其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刘家支行不存在借贷关系,是赵万波以申请人的名义骗取的借款,现赵万波因骗取借款被判刑。被申请人赵万平不应支付支付令上所载的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赵万平认为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刘家支行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不成立,因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已更名变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刘家支行,其债权、债务关系均由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刘家支行承接。异议人赵万平又提出该借款为赵万波以被申请人赵万平的名义骗取的借款,现赵万波因骗取借款被判刑。因赵万波骗取借款与本案无关,且刑事判决书中未判决赵万波退赔诈骗款,异议人赵万平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万平的支付令异议。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