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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海燕与马倩、王莹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燕,马倩,王莹莹,池晓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7号原告:靳海燕,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马倩,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被告:王莹莹,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池晓菊,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靳海燕诉被告马倩、王莹莹、池晓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靳海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靳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