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海燕与马倩、王莹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燕,马倩,王莹莹,池晓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7号原告:靳海燕,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马倩,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被告:王莹莹,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池晓菊,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靳海燕诉被告马倩、王莹莹、池晓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靳海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靳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